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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于調整江西省建設工程費用定額稅金組成和稅金計取標準的通知- 贛建價[2011]12號

各設區(qū)市建設局(建委)、房管局、園林局,省直有關部門:   

        根據(jù)《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(fā)江西省財政廳等部門〈關于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辦法〉的通知》(贛府廳發(fā)[2010]36號)關于從2010年7月1日起凡我省行政區(qū)域內,繳納增值稅、消費稅、營業(yè)稅的單位和個人,除按國家規(guī)定繳納教育附加外,應當依照本辦法規(guī)定繳納地方教育附加。地方教育附加以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、消費稅、營業(yè)稅稅額為計征依據(jù),計征比率為2%的規(guī)定,決定調整我省建設工程現(xiàn)行費用定額稅金的組成,增加地方教育費附加項目,并相應調整稅金計取標準。調整標準詳見附件。

   本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執(zhí)行。接此通知前已辦理完竣工結算的工程不再調整。

   附件:調整后的稅金計取標準

二○一一年九月七日

附件:調整后的稅金計取標準

工程所在地

在市區(qū)的

在縣城、鎮(zhèn)的

不在市區(qū)、縣城或鎮(zhèn)的

綜合稅率(%

3.477

3.413

3.28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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